《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电信业务经营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2017〕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等文件要求,深入推进电信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我部将原“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调整为“电信业务经营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报义务
凡在上年12月31日前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均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履行年报义务,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工作机构
电信管理机构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年报工作,包括组织报送、社会公示、年报抽查、信用记录等。其中,我部负责监督部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履行年报义务。各通信管理局负责督促本局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履行年报义务,并协助我部对在本行政区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部颁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等基础电信企业的年报整体由我部负责,其各地分支机构参加当地通信管理局组织的年报工作。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参照组织开展三网融合试点企业、电信业务商用试验企业的年报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信息报送
每年1—3月,各企业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tsm.miit.gov.cn),真实准确填报年报信息。
每年4月,对未按要求报告年报信息的企业,电信管理机构督促其切实履行年报义务,限期一个月内补正。
(二)社会公示
每年5月,电信管理机构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公示的年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以及参报企业选择公示的年报信息,向社会公开。电信管理机构统计汇总相关年报数据,各通信管理局将本行政区的年报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部。
(三)年报抽查
每年5—9月,电信管理机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在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随机抽查的通知》(工信厅政函〔2016〕606号)要求,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核查、技术检测等方式,对各企业的年报信息及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等进行检查;在抽查中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四)信用记录
每年5月,对拒不履行年报义务的企业,电信管理机构应将其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在相关企业补充履行年报义务后,电信管理机构可将其从不良名单中移出。
四、有关要求
(一)自觉履行年报义务
各企业要提前准备年报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及时报送年报信息。年报期间,相关企业要积极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行政处理和信用管理。
(二)做好年报组织保障
电信管理机构要本着“依法行政、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统筹做好年报工作,加强组织引导,做好政策宣贯、咨询服务工作,全面、客观评估企业和行业的发展状况,及时、妥善解决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三)严格经营资质管理
各基础电信企业以及相关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好接入管理责任,对被列入不良名单的企业,在提供通信资源、接入服务或其他业务合作时,应将信用记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四)加强支撑手段建设
电信管理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有效支撑信息报送、社会公示、年报抽查、信用记录等工作,确保过程可记录、责任可落实。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2月13日
报送对象
上年12月31日前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均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履行年报义务,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信息报送
报送时间:
每年1—3月,真实准确填报年报信息。每年4月,对未按要求报告年报信息的企业,电信管理机构督促其切实履行年报义务,限期一个月内补正。
报送方式:
线上报送。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tsm.miit.gov.cn )
社会公示
每年5月,电信管理机构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公示的年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以及参报企业选择公示的年报信息,向社会公开。
年报抽查
每年5—9月,电信管理机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在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随机抽查的通知》(工信厅政函〔2016〕 606号)要求,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核查、技术检测等方式,对各企业的年报信息及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等进行检查;在抽查中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信用记录
每年5月,对拒不履行年报义务的企业,电信管理机构应将其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在相关企业补充履行年报义务后,电信管理机构可将其从不良名单中移出。
自觉履行
各企业要提前准备年报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及时报送年报信息。年报期间,相关企业要积极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行政处理和信用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年报报送要求
报送表单
1、表单调整
分成两部分一起报送“增值电信企业年报表”和“增值电信业务统计”新增“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表”部分业务表单指标进行了调整IDC/ISP/CDN/IPVPN/IC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业务增加了IPv6使用情况报送字段。
2、报送原则调整
“增值电信企业年报表是按照”“许可证”报送;
“增值电信业务统计表是按照”“企业”报送。(多证企业只需报送一份,系统会自动将数据带入其他证)
2019年电信业务经营年报报送要求-表单调整
2018年
电信业务经营年报表单
• 企业基本情况表
• 企业服务质量表
• 企业经济效益表
• 网络信息安全表
• 业务发展情况表
• 其他要求的材料
2019年
增值电信企业年报表
(依据《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企业基本情况表
• 企业服务质量表
• 网络信息安全表
• 业务发展情况表
• 其他要求的材料
增值电信业务统计
(依据《通信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务定期统计报表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务定期统计报表:
企业收入,不是证的收入
说明:
1、详细看填表说明
2、统计表中的收入均指的是证的收入
3、互联网业务收入:指的所有增值业务的收入。
4、财务收入:可以为负值
5、利息收入:可以为负值
几点注意事项
报送对象
强调一下:报送对象是上年年底许可证有效的企业,年报期间即使许可证无效,仍然是需要报送的对象。
信息的真实有效
企业需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有效负责,如信息有误,可以违规行为列入不良名单。强调一下,包括联系方式,若企业的所有联络信息均无效,可认为企业未真实报送信息。
补报
每年4月,对未按要求报告年报信息的企业,限期一个月内补正。4月底之后仍然未按照要求报告年报信息的企业,进入不良名单并对外公示,若企业切实整改,可提交整改承诺和书面材料并审核合格后,通过系统补报年报。补报完成后可移出不良名单。
业务开展情况
系统依据用户选择的已许可业务的开通情况,生成“业务发展情况”表,对于“未开通”的业务,不生成表格,即无需填报。
系统内所有涉及资金的单位
都是“万元”“万元”“万元”。如用户填写的资金数额超过6位,系统将会自动将数字标红,予以提示,但不影响“保存”、“提交”操作。
公示信息
公示信息分为必须公示和可选公示,对于可选公示项,用户不选不公示:
自动带入数据信息
年报表单中系统自动带入的数据,用户可以修改,用户对数据负责。
保存和暂存的区别
“暂存”操作对用户填写内容进行无条件保存,不校验;“保存”操作会对用户填写的表单内容进行格式校验和逻辑校验,不符合条件要求,无法保存。
年报通知
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发报送通知。年报报送开通后会多次催报
未报送年报纳入不良名单如何处理?
补充履行年报义务(提交整改承诺和书面材料并审核合格后,完成系统补报年报),且在不良名单中至少向社会公示一次后可移出不良名单。
年报抽查公示后有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依法处理,企业可进行自查自纠并提交相关整改措施及完成情况进行整改,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及整改情况进行处理。
随机抽查
抽查主体
电信管理机构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有关检查工作。
抽查要求
随机抽查工作的全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实现抽查工作公平公正;
随机抽查工作将尽可能减轻企业负担,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电信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抽查工作的依据、程序、内容、法律责任、处理结果和监督方式等,除依法需保密的信息以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抽查时间
每年5—9月,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组织开展部颁证企业随机抽查工作。
抽查对象
开展随机检查工作应从许可企业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被许可企业均应当接受随机抽查。对于投诉举报多、有不良信用记录、违法记录的检查对象,应当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内容
1、年报信息:基本信息、经营信息……
2、日常经营活动:资质使用、资源获取与使用……
3、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是否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网络信息保障措施……
两单入单规则
不良
1、未按规定报告年报信息,且在电信管理机构限期内仍未履行年报义务的;
2、在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未按规定及时准确提交变更申请或完成变更手续,受到行政处罚的(需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的除外);
3、在电信管理机构随机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其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等事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需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的除外)
......
失信
1、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擅自经营电信业务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
3、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后,三年内再次受到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被撤销该行政许可的;
5、未履行年报义务,届满三年仍未补充履行相关义务的;
6、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严重失信需要依法联合惩戒的;
……
两单移出规则
不良
1、未按规定履行年报义务,此后按要求补充履行年报义务了,且在不良名单中至少向社会公示一次的;
2、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信息发生变化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经营者一年内未再次受到行政处罚;
3、在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其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停止经营时的善后工作、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等事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需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的除外),相关经营者一年内未再次受到行政处罚;
......
失信
1、相关经营者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后,三年内未再次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移出失信名单;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严重失信需要依法联合惩戒的,应按照联合惩戒机制,在收到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后,移出失信名单。
……